苏州市科技镇长团工作激励办法(试行)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和人才优先发展战略,贯彻落实“创新四问”,健全完善符合市场经济规律、适应科技镇长团特点的激励机制,更有效地发挥科技镇长团在人才、科技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江苏省科技镇长团管理办法(试行)》(苏组通〔2016〕19号)、《苏州市科技镇长团管理办法(试行)》(苏办发〔2012〕129号)、《苏州市技术经纪人管理办法(试行)》(苏科规〔2013〕2号)等精神,结合苏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由省、市组织、科技部门统一选派并纳入科技镇长团管理的科技镇长团成员,可视为当地人才科技工作顾问,在挂职期间及离任以后均可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镇长团成员从事以下工作并取得相应成果的,可依据本办法享受奖励:
1.引进人才落户苏州创业,以及引进人才到苏州企业全职创新;
2.协助苏州企业开展技术诊断,梳理挖掘企业有效技术需求;
3.促成相关技术主体与苏州企业达成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合作。
第三条 科技镇长团成员申请奖励的成果,应分别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引进人才落户苏州创业
1.被引进人才应具备姑苏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创业类)的基本个人条件。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具有3年以上研发、管理或自主创业经历;掌握相关核心技术,创业项目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为申报企业的主要创办人,主要精力在苏州企业,股权一般不低于20%,且已到位的现金出资(实收资本,不含技术入股)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2.被引进人才创办企业已注册成立满1年,企业运转正常,在苏缴纳社保的正式员工不少于1人。企业应为科技型企业,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农业等产业领域,符合苏州重点产业发展方向。
(二)引进人才到苏州全职创新
1.被引进人才应具备姑苏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创新类)的基本个人条件。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具有5年以上相关研发管理工作经历,并取得突出业绩,拥有能够促进企业发展且知识产权明晰的核心技术。
2.被引进人才应与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并已全职到岗工作,税前年薪不低于50万元。引进后能全职在苏工作3年以上,上一工作地应为苏州大市以外。
(三)挖掘企业有效技术需求
1.服务对象应为注册在苏州市的企业,梳理挖掘的企业技术需求应当明确具体、真实有效,不属于投融资、市场化等非技术需求;
2.企业技术需求应当在苏州“自主创新服务超市”(www.chuangxin360.com)平台发布,并经审核通过。
(四)促成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1.促成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仅指苏州企业与境内外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科技人员等相关技术主体之间的技术开发或者技术转让合作;供需双方签订的技术合同需经过技术合同认定和成果转化项目备案,并且项目最终能实现产业化;
2.技术转让合同受让方或技术开发合同委托方须为注册在苏州市的独立法人企业,促成关联企业间技术交易的不属于本办法支持范围。
第四条 符合条件的工作成果,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一)引进人才创新创业
1.引进人才落户苏州创业或全职创新,且符合县市、区人才计划入选条件的,按每个落户企业或人才给予2万元奖励;
2.所引进的人才落户后3年内入选市级以上领军人才计划(含姑苏领军人才计划、省双创计划等)的,按每位人才3万元予以奖励;3年内入选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的,按每位人才10万元予以奖励。
推荐人才落户入选各级人才计划的奖励,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二)挖掘企业有效技术需求
经审核认定的企业有效技术需求,按每条200元给予奖励。
(三)促成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对科技镇长团成员促成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按技术合同标额最高1.5%给予资助,单个项目资助最高10万元。
科技镇长团成员任期结束后才取得成果并达到奖励条件的,挂职结束后仍可申请兑现奖励。
第五条 坚持“结果导向、实事求是、规范运作”的原则,申请奖励的成果应为科技镇长团成员独立或为主完成。按照“事前报备、事后补助”的规范程序申请兑现奖励,具体流程如下:
(一)引进人才创新创业
1.科技镇长团成员引进人才到地方对接,在意向落户前,应事先填写《引进人才项目备案表》(附件1),报所在县市、区人才办和苏州市科技镇长团服务中心备案。
2.科技镇长团成员所引进的人才正式落户或入选相应人才计划后,填写《引进人才奖励申请表》(附件2),附相关证明材料,报所在县市、区人才办和苏州市科技镇长团服务中心审核。
3.科技镇长团引才奖励常年接受审核备案,奖励兑现每年集中开展一次。经审核公示,并经市人才办主任会议审定后,于下一年度拨付奖励经费。
(二)挖掘企业有效技术需求
1.科技镇长团成员到任并参加技术经纪人培训合格后统一发放技术经纪人证书,并与苏州市科技镇长团服务中心签订挂靠协议;
2.科技镇长团成员通过走访调研,帮助企业开展技术诊断,挖掘和梳理技术需求,填写《苏州市企业技术需求征集表》(附件3);
3.登陆“自主创新服务超市”,提交发布信息和纸质材料。审核通过后,在线提交奖励申请,由苏州市科技镇长团服务中心完成奖励申报,于当年底兑现奖励经费。
(三)促成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1.技术合同认定。科技镇长团成员以技术经纪人身份在技术供需双方之间促成科技成果转化合作,并跟踪协助技术成果供给方按照国家规定程序办理技术合同认定。
2.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备案。科技镇长团成员跟踪协助技术需求方向苏州市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登记备案,在《苏州市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合同书》(附件4)中填入技术经纪人信息。审核通过后,获得《苏州市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备案书》。
3.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申报。科技镇长团成员跟踪协助技术需求方向苏州市科技局申报“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补助”项目,审核通过后,获得立项文件。
4.申报技术经纪人奖励。科技镇长团成员在“自主创新服务超市”平台上填写《技术经纪工作说明书》(附件5),并提交奖励申请。审核通过后,由苏州市科技镇长团服务中心完成奖励申报,当年底兑现奖励经费。
第六条 科技镇长团成员申报奖励成果由多人共同合作完成的,奖励资金拨付给牵头申报人,由申报人根据团队贡献度大小进行合理分配。鼓励科技镇长团成员为苏州大市服务,促成的成果在挂职县市、区范围以外的,向相关成果的实际承接地申报奖励。
第七条 科技镇长团成员应对相关成果的真实性负责,如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一经核实将取消其申请奖励的资格,除全额追回补贴外,通报其所在单位,并将其不良记录记入征信系统。各地、各部门应严格核查材料的真实性,如有协助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取消其评优评先或申报人才、科技项目的资格。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处理。
第八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科技镇长团成员系公务员(含参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身份或事业单位中有禁止性规定的人员,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奖励。
第九条 科技镇长团成员协助地方引进创新载体、服务企业等成效明显的,各地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关政策,鼓励科技镇长团成员开展好其他工作。鼓励各县市、区探索其他多种形式,深化地方政府、创新载体、企业与历届科技镇长团成员派出高校院所与离任团员的长期有效合作。
第十条 本办法涉及的人才引进奖励,在市人才开发资金中列支,各县级市、区按1:1配套。涉及科技成果转化的技术经纪人奖励经费在苏州市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苏州市科技镇长团服务中心负责解释。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引进人才项目备案表》
2.《引进人才奖励申请表》
3.《苏州市企业技术需求征集表》
4.《苏州市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合同书》
5.《技术经纪工作说明书》
苏州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苏州市科学技术局
苏州市财政局
2017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