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苏州市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运行实施细则(试行)》(苏科规〔2013〕5号)要求,为做好2016年度苏州市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条件
(一)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类项目
1.备案单位须为在苏州市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
2.截止目前,备案单位与成果供给方(不限区域)签订的技术转让或技术开发项目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技术合同交易费用在合同有效期内并于2012年12月1日之后发生。
3.合同须经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涉及境外技术转让的合同须经商务部门登记备案。
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备案不予受理:(1)合同内容仅用于提升企业内部管理、生产能力(如生产线改造、设备改造、临床试验等)、技术转包,非直接将成果转化为现实产品的;(2)存在《会计准则》中关联交易的项目、企业。
(二)自行转化类项目
1.成果所有人携成果于2012年12月1日以后在苏州市注册、创办独立法人企业,成果所有人为企业法人。
2.成果所有人在创办企业前已获得专利授权。
二、备案材料
(一)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类项目
企业营业执照、技术合同、付款凭证、税务发票、《公开承诺书》(附件1)、《苏州市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合同书》(附件2)等。如企业与国外机构开展技术合作,还需提交企业与国外机构的非关联声明。
(二)自行转化类项目
企业营业执照、验资报告、成果所有权证明材料、《公开承诺书》等。
三、备案方式
1.备案单位需登录“自主创新服务超市”(http://www.chuangxin360.com)“报项目”栏,或“苏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系统”(http://kjxm.szkj.gov.cn)中“项目管理”栏中的“项目备案”, 按要求填写项目备案信息,并上传相应附件材料。
2.各市、区科技部门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网上初审,提交苏州市生产力促进中心审核通过后,备案单位提交装订成册的书面备案材料(一式一份,须验原件)。书面材料须和网上内容一致。
3.经平台审核通过的备案项目将集中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备案单位在“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系统”中自行打印系统生成的《苏州市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备案书》。
四、相关事项
1.项目备案常年受理,经备案的项目可在备案后三年内申报市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补助(具体以申报通知为准)。
2.备案单位应确保备案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获得项目备案和经费补助的,一经发现,除追回资金外,将记入苏州市科技信用档案,三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的备案。
3.联系方式:
市生产力促进中心成果转化服务部 65240989
地点:苏州市干将东路178号自主创新广场2号楼401室。
附件:1.《公开承诺书》
2.《苏州市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合同书》
苏州市生产力促进中心
二O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附件1《公开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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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苏州市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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