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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开展2014年苏州市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备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4-17

各市、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苏州市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运行实施细则(试行)》(苏科规〔2013〕5号)要求,为做好2014年度苏州市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条件

(一)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类项目

1.备案单位须为在苏州市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

2.截止目前,备案单位与成果供给方(不限区域)签订的技术转让或技术开发项目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尚在有效期内,技术合同交易费用限于2012年12月1日之后发生。

3.合同须经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涉及境外技术转让的合同须经商务部门登记备案。

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备案不予受理:(1)合同内容仅用于提升企业内部管理、生产能力(如生产线改造、设备改造、临床试验等),非直接将成果转化为现实产品的;(2)存在《会计准则》中关联交易的项目、企业。

(二)自行转化类项目

1.成果所有人携成果于2012年12月1日以后在苏州市注册、创办独立法人企业,成果所有人为企业法人。

2.成果所有人在创办企业前已获得专利授权。

二、备案材料

(一)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类项目

企业营业执照、技术合同、付款凭证、税务发票、《公开承诺书》、《苏州市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合同书》等。如企业购买国外专利,还需提交国外企业与国内企业的非关联声明。

(二)自行转化类项目

企业营业执照、验资报告、成果所有权证明材料、《公开承诺书》等。

三、备案方式

1.备案单位登录苏州市科技局网站(www.szkj.gov.cn),进入“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系统”, 按要求填写项目信息表、《公开承诺书》(可在市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下载中心”下载备案申请材料清单),上传相应附件材料电子档(原件扫描图片)。

2.各市、区科技部门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网上初审,提交苏州市生产力促进中心审核通过后,备案单位提交装订成册的书面备案材料(一式一份,须验原件)。书面材料须和网上内容一致。

3.经平台审核通过的备案项目将集中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备案单位在“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系统”中自行打印系统生成的《苏州市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备案书》。

四、相关事项

1.项目备案常年受理,经备案的项目可在备案后三年内申报苏州市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补助(项目申报每年集中受理两次,具体日期以申报通知为准)。

2.备案单位应确保备案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获得项目备案和经费补助的,一经发现,除追回资金外,将记入苏州市科技信用档案,三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的备案。

3.联系方式

苏州市生产力促进中心  胡柒秀  张文俊, 65240989

地点:苏州市干将东路178号自主创新广场2号楼402室。

 

 

苏州市生产力促进中心

二O一四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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