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民政局文件
苏政民〔2014〕58号
关于开展市属社会组织
2013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市属社会组织:
为依法实施监督管理,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苏州实际情况,现将做好市属社会组织2013年度检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检对象
凡于2013年8月31日前在苏州市民政局注册登记的社会组织,均应依法接受年度检查。
二、相关要求
1.社会组织需按照《市属社会团体2013年度检查须知》(附件1)、《市属民办非企业单位2013年度检查须知》(附件2)的要求准备年检材料,按时参加年检。
2.本次年检采取业务主管单位归口布置、网上公告与邮件通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参检社会组织应如实填写年度工作报告书,保证填报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如因填写失误造成的不利后果,由社会组织自行承担。
3.市民政局依法对社会组织报送的年检材料进行审核,确定年检结论。可以要求社会组织补充或公开年检相关信息;也可以采取随机抽检的方式,对社会组织开展实地年检;必要时对有重大财务问题的社会组织进行专项财务审计。
三、年检结论及运用
1.社会组织年度检查的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社会组织年检结果将在“中国苏州网”、“苏州市民政局网”进行公示公告。
2.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将依法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年检将定为“不合格”;对连续两年不参检或两年年检均不合格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将依法给予撤销登记行政处罚。
3.社会组织年度检查结论定为“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取消当年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参与竞标购买政府公共服务的资格。
四、注意事项
1.因年度检查网上填报系统升级改造,今年暂不进行网上年检,请参检社会组织提交纸质材料。
2.对在2012年、2013年获评为3A级(含)以上等级的社会组织,简化年检程序,只提交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后的年度工作报告书,即到即办。
3.对部分尚未通过业务主管单位年审的社会组织,可先行填报年检报告书,待通过年审后再视情作出年检结论;无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可直接将材料报送市民政局进行年度检查。
4.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商联、市科协、市文联、市体总等主管的社会组织,年度检查由业务主管单位与登记管理机关集中办理。
附件:1.市属社会团体2013年度检查须知
2.市属民办非企业单位2013年度检查须知
苏州市民政局
2014年3月28日
抄 送:各市属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各区(市)民政局、工业园区社会管理局。
苏州市民政局办公室 2014年3月31日印发
附件1
市属社会团体2013年度检查须知
一、提交材料
(一)《年度工作报告书》。登录“苏州市民政局网”(www.mzj.suzhou.gov.cn/szmz/),在首页“便民服务”的“表单下载”栏目中点击下载《社会团体2013年度检查报告书》,填好后打印一式三份(A4大小,正反两面打印)。
(二)2013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1.社会团体财务审计报告必须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制定;
2.年度总收入低于30万元的社会团体可不提供财务审计报告,年度收入主要指:会费收入、接受捐赠、业务收入、承接政府服务以及其它收入等。
(三)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
二、报送时限
2.参检单位应当于2014年4月15日前将上述材料报业务主管单位接受初审,并于2014年6月15日前将通过初审的材料报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处。社会团体报送的年检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在10日内予以补正。逾期未补正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
三、社会团体年检标准
(一)社会团体在2013年度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情况良好,内部管理规范,能够严格按照章程规定开展活动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合格”。
(二)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的,由市民政局责令改正,情节较轻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1.未按照章程规定时间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未按期换届的;
2.负责人超龄、超届任职的;
3.擅自修改章程或者未按规定申请章程核准备案的;
4.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时弄虚作假的;
5.违反证书、印章管理规定的;
6.违反或超出章程规定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
7.未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登记的名称开展活动的;
8.在2013年度不能正常开展业务活动的;
9.不履行相应程序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
10.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11.向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用的;
12.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财务管理存在问题的;
13.以各种形式设立“小金库”的;
14.出现违法违规收费行为的;
15.向企业摊派、索要赞助和无偿占用企业人财物的,或者强制企业加入社会团体的;
16.违反规定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或者违反规定使用票据的;
17.违反规定举办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或者向评选对象收取费用的;
18.不具备法律规定社会团体法人基本条件的;
19.年度工作报告书填报不完善或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20.受到相关部门通报批评或处罚的;
21.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的;
22.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的;
23.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社会团体章程行为的。
附件2
市属民办非企业单位2013年度检查须知
一、报送材料
(一)《年度工作报告书》。登录“苏州市民政局网”(www.mzj.suzhou.gov.cn/szmz/),在首页“便民服务”的“表单下载”栏目中点击下载《民办非企业单位2013年度检查报告书》,填好后打印一式三份(A4大小,正反两面打印)。
(二)2013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1.民办非企业单位财务审计报告必须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由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出具(一式三份);
2.教育培训类、卫生医疗(养老)类、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提交财务审计报告;
3.除上述以外的其它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总收入低于30万元的可不提供财务审计报告(业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年度收入主要指:接受捐赠、业务收入、承接政府服务以及其它收入等。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
(四)已取得执业许可证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提交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二、报送时限
参检单位应当于2014年4月15日前将上述材料报业务主管单位接受初审,并于2014年6月15日前将通过初审的材料报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处。民办非企业单位报送的年检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在10日内予以补正。逾期未补正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标准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在2013年度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情况良好,内部管理规范,能够严格按照章程规定开展活动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合格”。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民政局责令改正,情节较轻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
2.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
3.本年度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不按照章程的规定进行活动的;
4.无固定住所或必要的活动场所的;
5.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6.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或年检的;
7.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
8.设立分支机构的;
9.财务制度不健全,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
10.现有净资产低于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的;
11.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12.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13.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民办非企业单位已不具备法律规定的成立必备条件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并限期改正。